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省内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地市之一。目前,全市60 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17.09%。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养老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问题日渐突出,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持续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生活质量,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愿进全进率达到100%,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财政供养水平。对农村高龄老年人特别是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贫困老年人实行特殊救助政策,推广各级财政为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或生活补贴政策。扩展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逐步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有条件的村(居)应对老年人实行养老补贴和养老保险制度,鼓励集体为村(居)民投保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大力发展关爱老年人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老年人的社会帮困和互助活动。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到2010 年,县市区政府驻地至少建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养老床位100张以上、符合规范要求的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街道办事处驻地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日托床位20张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系列服务;农村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活动场所等,建设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年人2.5张以上,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补充、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三)积极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依托社区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服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重点保障散居的“三无”对象和低保对象以及空巢、孤寡、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为有特殊困难和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入户服务。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培育家庭服务和老年护理市场,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实体化、产业化。组织社会志愿者为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各类老年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加快发展老年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各类养老机构配套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和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加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就医。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抓好老年人就医优惠定点医院建设,落实就医诊疗的减免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以防治老年性疾病为主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老年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技能。
(五)切实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工作。将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农村文化大院建设,确保2010年实现全市80%以上的村(居)都有老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社会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健全和完善老年文体工作组织网络,鼓励发展各类老年文体团队和民间老年文体队伍,开发推介老年文体项目和产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老年文体活动。依托和利用各类养老机构、老年文化教育活动设施,开展老年教育。
(六)开发培育老年产品市场。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事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开展养老服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等方面的迫切需求。扶持发展老年人休闲旅游项目。加强老年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和取得培训资格的有关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划指导,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将“三无”、“低保”、“五保”老年人的财政补助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扶持,重点支持建设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鼓励、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业良性发展机制。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对城镇养老机构实行择优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各负担50%。
(三)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老年居民城镇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对老年居民、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按筹资标准的60%、90%和95%给予补助。继续大力推进新农合等医疗卫生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五)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养老机构,社团(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规划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完善周边的道路、排水、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房管部门免收白蚁防治人工费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原有的养老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使用性质。
(七)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八)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数字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十一)加快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模式。
(十二)养老机构设立的门诊部和卫生所,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措施,统筹安排,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新闻媒体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