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为满足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及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市财政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其加大发展。

  一、扶持原则和方式

  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政府扶持,公开、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市财政在省财政对城镇较大规模(100张床位)以上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扶持的基础上,对中等规模(50张床位)以上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扶持,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社会化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模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扶持的范围和条件

  (一)扶持范围

  凡属城镇(包括市辖区和县城所在地)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符合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纳入市财政扶持范围。

  (二)扶持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实际入住率达到70%以上;

  2.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等基本设施完善,制度规范健全;

  3.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指持有老年护理、家政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卫生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执业证书);

  4.入住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

  5.连续3年没有被投诉,没有发生护理事故,没有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每年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根据扶持条件,本着公开、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认真组织筛选评审,共同确定拟扶持的养老机构名单,真正推荐优秀的能够起到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择优筛选拟扶持的养老机构1个。

  2.由拟扶持的养老机构填写《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并提供民政部门批准件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入住老人花名册》、《管理及护理人员花名册》以及管理及护理人员学历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均一式两份),并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盖章,于每年的8月底前汇总上报市老龄办。

  3.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拟扶持的养老机构情况,共同到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确定当年扶持的养老机构名单。市级财政每年扶持的养老机构数量原则上安排6个。

  4.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在“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烟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页”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补政策

  1.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在网上公布15天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老龄办印发文件,正式下达通知。

  2.对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3.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于每年的“老人节”前后拨付给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

  4.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扶持到位。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归还贷款利息等,不得挪作他用。

  2.切实加强对市级奖补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市有关部门将随时抽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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