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省医疗监督执法重点工作安排

  一、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方面;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方面;
  3.医疗技术服务管理方面(包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母婴保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美容服务等);
  4.特殊药品管理方面;
  5.临床用血管理方面;
  6.院前急救管理;
  7.医疗机构病亡婴儿、胎儿遗体处置管理;
  8.医师会诊管理等情况;
  9.医疗广告发布情况;
  10.传染病、医院感染管理方面
  11.放射卫生管理方面。
  监督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请在山东卫生监督网下载。
  (三)工作职责:
  1.省所重点检查省属医疗机构、抽查市级注册医疗机构共22家(见附表1),并对有关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工作进行督导。省所确定的检查和抽查机构,将联合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共同检查,原则上各市不再安排重复检查。
  2.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各县(区、市)制定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各市及县(区、市)监督覆盖率不低于50%。各市于10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分别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各市半年及全年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总结及附表2、3书面报我所医政监督一室。
  二、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一)工作内容:
  根据原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发[2013]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市要按照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发[2014]1号)要求,做好案件查处、移交工作。针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及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行为;
  2.以传统医学、养生保健为名,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或打着中医中药旗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5.超出许可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肃查处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
  7.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工作职责
  省所安排对不少于30个县进行医疗市场暗访和突击检查。主要内容是医疗市场监管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运行情况、医疗广告审批监管情况和规范化诊所建设情况。暗访及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反馈。对医疗市场监管不到位、非法行医严重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各市要对所辖县(区、市)医疗市场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覆盖率达100%。参照省所模式,建立约谈机制和挂牌督办机制。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调度会制度,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调研、指导各县(区、市)工作开展,统一指挥,整体推进。要按通知要求对专项行动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2014年9月5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所医政监督二室。
  同时,各市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做好医疗市场和采供血机构重点监督检查。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 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书面报医政监督二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建立医疗市场监管信息公示制度
  省所每月公示全省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每季度进行总结通报。每季度对全省医疗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暗访抽查,并通报全省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理情况。
  各市要将无证行医及非法医疗广告查处情况在各媒体进行公示。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每月10日前报省所。非法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理情况于1、4、7、10月的10日前报省所。
  各地要按照省所下发的《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台的通知》(鲁卫监函[2014]6号)要求,在一级及以下级别的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公示台。
  各县区8月31日前完成公示台建设工作。各市9月份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作完成“公示台”情况进行督导。9月30日前将建设情况总结及表格报省所医政监督二室。省所将适时进行抽查。
  四、积极推进医疗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
  省所6-8月对全省各市医疗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包括各级网格宣传培训情况、考核情况、巡查频次、巡查情况上报及案件查处回复情况等,督查情况通报全省。
  各市要按照省所的督查内容,对各县(市区)网格化监管情况进行督查,覆盖率100%。要积极总结经验,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和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五、加强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
  落实省、市、县三级监督机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监督频次。省所于5月31日前完成全省9家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并组织召开单采血浆站监督执法检查情况通报会,省所将与2家生物制品公司和所属浆站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至少对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2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至少对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4次。请各市于11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检查情况总结书面报省所医政监督二室。
  六、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各市要按照《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的通知》(鲁卫监[2014]11号)要求,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规范管理。明确联络员职责,开展医疗机构定期自查和依法执业报告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机构的自我监管。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联络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开展联络员年度考核,建立与医疗机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系平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于7月1日前完成联络员联络工作。省所将适时对各地此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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